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航业资讯 >  > 电子用品使用规定 ...

电子用品使用规定

责任编辑:金泉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1-05
分享到:

  机舱门关闭后至开启前,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全程禁用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行动电话、PDA手机、其它发报类电子用品以及各类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起飞及降落阶段(飞行高度一万尺以下)禁止使用摄像机、放影机、电子游乐器、电脑及周边设备、收音机、电视、个人视听用品(如: CD、MD、DVD、VCD、MP3、唱盘及TV Receiver)、数码相机等摄影装备。罚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在飞行途中机长怀疑某项电子用品干扰飞机系统时,得要求旅客停止使用该项电子用品,并在确定不影响飞行安全情况下,准许旅客恢复使用该项电子用品。
 
机上乘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处理原则
1.乘客应依民用航空局规定禁止于机上使用个人电子用品。
2.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02条,搭机旅客于关舱门后至开舱门前期间,禁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违反本项规定者,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3.航空公司应于每ㄧ航班关舱门后再次对乘客宣达机上禁止使用相关个人电子用品之规定,并告知违规使用为违反民用航空法之行为。
4.对于违反规定之乘客,空服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机长,机长并应通知航警处理。
5.航警于接获通知后应进入航空器并将违规乘客移送法办。
6.机长或空服员得作成检举书,并应协助航警尽速完成笔录制作,另如有在场旅客检举者,得由检举旅客协助航警制作笔录。
7.洗手间内设置有电动刮胡刀专用插座,客舱内座椅之电源插座/USB插槽均可供个人电子用品使用。
8.本公司航班全程禁用电子菸。
 

.